義家大小事41
親愛的家長:
上週五有幾位女生在廁所,一時隨性玩起潑水遊戲,集合這幾個孩子,他們也知道闖禍,態度良好低頭不語。我要做出潑水動作的人,寫反省作文,將事情經過完整敘述,以便我能更了解事情的來龍去脈。針對這件事情,我提出三個觀點要孩子思考。第一、誠實認錯值得肯定,但不能免除處罰,只能酌減。我以司法上「自首」概念跟孩子解說,「自首」是指「犯人在犯罪未發覺前,向該管公務員(通常指有偵查權之公務務員,如檢察官、警察等),自行申告犯罪事實而接受裁判」之意。自首制度的用意在獎勵犯人悔過自新,並使偵查機關容易明瞭犯罪的真相,不致牽連無辜,而且可以省掉為了偵查犯人所花費的人力、物力、時間等。為此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:「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,得減輕其刑。但有特別規定者,依其規定。」第二、乙主張是因為甲叫她潑水,乙才動作的。在法律上乙確實做了動作,至於甲是否成立教唆,除非乙原先沒有任何意圖,完全是聽從甲指示動作,甲才可能是教唆。所以做任何事前,自己要思考,不要盲從。第三、孩子辯稱「水沒有潑到人」,潑水這件事本身就是錯誤,如果潑到人是要加重處罰。我舉例飆車是違法,如果撞到人罪加一等。
外國人處理事情是依「法、理、情」的順序,我們則剛好相反是依「情、理、法」的順序。小學中沒有什麼明確的處罰機制,即使是中學以上有記過、記警告等規定,但也很容易功過相抵或人情關說塗銷掉,以致孩子沒有很清楚的法治觀念。我們常說學校是社會的縮影,可是在校園中對孩子卻一再只能寬容、勸說,體罰是絕對禁止,責罵、罰站都還要顧慮孩子的自尊,干擾別人的孩子宣稱受教權要受到保障,那其他被干擾的人就應該忍受嗎?盡責的老師因為在乎就容易動怒,稍不注意就讓家長心裡不舒服,但我們的教育真要老師當鄉愿嗎?開口只有讚美,不敢說實話。之前跟孩子分享一個故事「嚴格,也是一種慈悲」,有一個老師,對於班上一個眉清目秀的小男孩很寬容,他常騎腳踏車騎得很快,還順手作弄班上一個不討喜的女孩子,老師每次都只有說:「你要慢慢騎喔!」十多年後這孩子飆車出車禍昏迷不醒,老師去看他又說了同樣的一句話,孩子眼角流下淚,當晚就離開人世。這讓我引以為戒。